图书馆理事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图书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(法人)负责制。为保证理事会规范有效地行使图书馆的宏观管理职责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章 组成与职责
第二条 理事会为图书馆发展与建设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。理事长1名,由主管局提名,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常务副理事长1名,由图书馆馆长担任。副理事长4名,其中主管局委派1名,其他人士3名。秘书长1名,由副馆长担任。理事会设理事9至10名,主要包括社会代表,乡镇基层代表,读者代表,馆内代表各若干名,具体由馆内征求各界意见推荐或聘请产生。
第三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,可连任。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一至两次,可在年初或年末举行。
第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:
(一)审议图书馆发展战略、规划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;
(二)审议批准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审查图书馆规划、计划执行情况;
(四)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,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五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为:
(一)主持理事会工作;
(二)决定召开理事会和理事会的议题;
(三)决定需理事会表决的重大事项;
(四)签署和批准理事会重要文件
(五)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六条 理事会负责制定图书馆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。
第七条 执行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秘书长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。
第三章 议事规程
第八条 理事会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执行理事长代履行职责。
第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议,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
第十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,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,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理事会若需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,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,遇重大事项需决策而又无法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,可书面征求体理事意见,由理事长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。
第四章 理事辞职与增补
第十三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,需要辞职时,可书面或口头申请提交理事长,召开理事会进行举手表决通过,因理事缺额需要增补时,因由文广新局、图书馆推荐人选,提交理事长,召开理事会进行举手表决通过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,发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属理事会。